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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基業 質量為本
租約未到期的房子,買賣交易會受怎樣的影響?
租約未到期的房子,買賣交易會受怎樣的影響?
來源:新京報
北京的吳先生近期看好一個項目,準備開始創業,為了籌措啟動資金,他想把自己名下一套閑置的房子賣掉。不過,據吳先生介紹,他的這套兩居室位于東城區,此前一直在出租,兩個月前租客剛剛續簽了一年。也就是說,這套房子的租約還有十個月才能到期。
那么,吳先生現在想要賣房,是否會受到租約的影響?如果租客不同意搬出又該怎么辦呢?
解答:
吳先生的這種情況,實際上是“由租轉售”,這在二手房市場并不少見。首先需明確的是,有租約的房子是可以出售的,不過,在交易時會受到限制,一是租客的優先購買權,二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具體來說,據北京鏈家資深經紀人宋玉崗介紹,房子的租約未到期,業主想要出售的話,必須得先征得租客同意。按照相關規定,業主在出售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應通知租客,租客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除非其自行放棄。
所以,吳先生在賣房前,一定要先和租客簽訂《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后,才能順利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吳先生還需注意“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在房屋買賣前達成的租約,買賣成交后是依然有效的。
基于此,業主賣房前最好是先與租客協商解除租約,因為一般帶租約的房子相對較難找到買家。對于提前解約,需遵照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或由雙方協商,通常業主會給予租客一定補償。而倘若解約未果,租客不同意在合同到期前搬出,那么業主在賣房時,就只能找不著急入住、能接受租客繼續住的買家了。
那么,對于接手的買家來說,如果買到租約還未到期的房子,應當如何保證自己的權益呢?宋玉崗建議,在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好租賃期限、房屋租金、押金金額及歸屬方(比如以過戶時間為節點來劃分租金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