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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基業 質量為本

新建公共場所沒有規劃停車場可能無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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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晚報

發布時間:

2019-07-03

 

新建公共場所沒有規劃停車場可能無法施工

 

來源:鄭州晚報

  近幾年來,停車難問題在各大城市都日益突出,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4月29日,在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第一次審議了《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6月26日,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兩次審議有何不同、哪些內容做了改動、有什么亮點,記者進行了梳理。

  市人大常委會廣泛征求專家和市民意見

  近年來,鄭州全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數量大幅增長,據統計,當前鄭州市機動車保有量已突破400萬輛,在公安機關登記的非機動車超過220萬輛,市區共享單車存量約為38萬輛。然而,鄭州全市主城區內機動車停車泊位僅有135.7萬個,非機動車停放點也存在供不應求的狀況。

  “停車供需矛盾日益凸顯,需要通過法律法規來明確停車場的建設管理責任,促進資源共享,優化服務措施,營造快捷的停車條件和交通環境,切實緩解群眾停車難問題?!编嵵菔兴痉ň钟嘘P負責人說,停車難的問題已受到社會的高度重視,亟待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和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等形式,出臺了《條例(草案)》,并于4月29日提交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初審。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艷表示,在一審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法工委還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聽取法律咨詢委員會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并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步修改,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征求省直單位意見。此外,按照工作計劃,6月上旬,市人大法工委還組織部分市人大代表對《條例(草案)》相關情況進行了視察,6月中旬到秦皇島、沈陽等地進行了立法考察,6月19日,聽取了省直部門反饋意見,6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新建公共場所沒有規劃停車場可能無法施工

  《條例(草案)》明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依法采取劃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政府儲備土地中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建設公共停車場。

  醫院、學校、商業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公共文化服務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范和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不符合配建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在第一次審議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規劃中預留市區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經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條例(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一款,內容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允許閑置場所設立臨時停車場

  《條例(草案)》一審稿中指出,鼓勵和支持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依法建設公共停車場。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廣場、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地面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同意。在二審稿中,這些內容已經被刪除,新增內容為:規劃建設城市綠地、廣場、道路時,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同步建設地下停車場;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勵引導利用現有綠地、廣場、道路等資源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推行地下停車場與地下交通設施、相鄰地下活動設施之間的互聯互通。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從文字表述上的改變可以看出,更加重視利用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停車場,“隨著鄭州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加,盡可能少地占用地上空間,盡可能多地使用地下空間,是停車場規劃建設的大方向,要把有限的地面空間更多地留給市民活動所用?!狈纸M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表示。

  在第一次審議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建議,在地鐵站及三環周邊區域多建停車場,方便自駕車與公共交通的換乘。經研究,該內容被采納,具體表述為:在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

  同時,《條例(草案)》還明確,允許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和建筑退讓紅線范圍設置臨時停車場。

  充分提高停車場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當今社會正處于信息化高速發展階段,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數據分析已經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科學合理地管理好停車場,自然也離不開大數據分析。

  在一審稿中,并沒有在全市層面對停車場的信息化管理作出規定。二審稿中專門增加一條,具體為: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制定技術規范和標準;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實現停車信息共享;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內停車場數據與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停車場經營者和相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數據信息。

  “增加這一條非常重要,信息化將在停車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現在很多商場的停車場入口處都有電子顯示屏,顯示有沒有車位,還有多少個車位,但在全市范圍內還沒有這樣一個大數據,如果能夠建立這樣的大數據庫,并在主要商圈、公共場所和人流密集區域設立電子顯示屏,你開車到達附近,就會很清楚哪個停車場有車位,不用轉來轉去找車位,極大地方便群眾,并減少對交通的影響?!笔腥舜笊鐣ㄔO委員會主任委員周銘說。

  鼓勵住宅區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做好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不能僅靠政府解決,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和努力。

  《條例(草案)》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停車場建設也作出了規定,明確指出,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市、區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或者補貼;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且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設施;按照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土地供應等優惠政策。

  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單位、住宅區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有關要求和技術標準,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定期檢驗。鼓勵醫院、商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住宅區等將其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提供有償停車服務,以緩解停車供需矛盾。

  小區周邊可設時段性路內停車泊位

  為方便停車問題突出的小區居民夜間停車,前段時間,鄭州市試點設置了首批60個夜間免費停車位,車主可在晚上8:00至次日早上7:30免費停放車輛,其他時段禁止停放,若禁停時間停放會被交警、城管部門貼條,這樣的限時免費停車位今后或將設置更多。

  根據《條例(草案)》,對于停車問題突出的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法定節假日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設置時段性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公示免費停放時段、停放范圍、違法停放處理等內容。

  各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停車資源共享協調制度,制定本轄區停車資源共享計劃,推行停車資源的錯時利用。

  對于普通車主來說,最關心的只有兩點,一是有沒有車位,二是怎么收費。《條例(草案)》對停車服務收費也作出了規定,根據規定,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原則是,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等。市場調節價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或者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對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進行經營管理。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定期向社會公開。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扣留非機動車

  作為重要的交通參與者,非機動車的亂停亂放將對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條例(草案)》對非機動的停放管理也作出了規定,明確指出,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施劃非機動車停放點,加強管理。在人員密集場所和交通集散地,應當根據配建標準和交通需要合力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

  為了規范非機動車停放,《條例(草案)》規定了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設置、禁止停放區域、停放秩序規范、沿街單位管理責任等內容,明確了共享單車經營企業對停放秩序的日常巡查管理責任,規定對經營企業實行動態監管機制。并明確,非機動車停放者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非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若非機動車駕駛人未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扣留車輛。

  共享單車亂停將對經營企業進行處罰

  共享單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補充,方便環保,很好地解決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問題,但是,由于管理不到位、使用者文明素質參差不齊等原因,亂停亂放現象時有發生。

  《條例(草案)》對共享單車的停放也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明確指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及維護。經營企業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負責片區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糾正亂停亂放等行為。

  如果共享單車停放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維護的,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未及時采取措施且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一審中,有人大代表和市民群眾提出,實踐中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現象還較為普遍,建議嚴格規范,加大處罰。經研究,并借鑒外地經驗,二審中增加了一條,內容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違法停放的共享單車搬離現場后,應當告知共享單車經營單位六十日內取回自行車,經營單位逾期不予取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不開票據不上報信息都可能被罰款5000元

  《條例(草案)》規定,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并收取費用的,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不管是建設還是管理,最終的指向都是“停車場”。《條例(草案)》也明確了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的規定和處罰措施,未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標明經營者信息、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未按照規定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未保持停車場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活動;未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明顯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沒有實行停車場智能化管理,將相關信息實時接入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處以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