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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積金新政:9種情形可用其貸款,12種情形可提取
11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刊出消息,其聯合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共同印發了《河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貸款和提取行為,防范貸款風險,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權益。
其中,在《河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中對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對象、條件和種類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具備以下條件的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購買自住住房,有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而擁有下列九種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一)普通商品住房貸款;
(二)二手商品住房貸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
(四)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
(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八)住房公積金同城互認互貸;
(九)管委會確定的其他住房貸款業務。
《貸款管理辦法》還提到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結合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年齡、收入、月還款能力、信用狀況、最高貸款年限以及所購建住房情況等綜合確定可貸額度。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償還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法定利率執行。
而在《河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試行)》中,對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提取條件做出了以下規定: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維護、修繕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買普通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的;
(五)租賃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非本行政區域戶籍,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離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試行)》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